(2015)迁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张克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迁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贺来。系该村民委员会委员。被告: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地址:河北省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投资人:赵玉平。被告:张克权,农民。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01年前,被告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在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兴建铁选厂,征用渔户寨乡青山口村集体土地11.719亩,租金每亩800元,租期为2011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尚欠土地租赁费56700.8元及管理费40000元,合计96700.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被告张克权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连带给付原告迁西县渔户寨乡青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及管理费合计人民币96700.8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如果被告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张克权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被告迁西县上台子铁选厂、被告张克权连带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武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温乃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