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孟某甲,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孟某乙,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对被告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