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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孟某甲,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孟某乙,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对被告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