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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念宝、王敦香与赵为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宝,王敦香,赵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念宝,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敦香,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赵为花,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念宝、王敦香与被执行人赵为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为花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