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念宝、王敦香与赵为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宝,王敦香,赵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念宝,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敦香,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赵为花,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念宝、王敦香与被执行人赵为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为花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