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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朱孝夫与权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孝夫,权跃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朱孝夫。被告权跃金。原告朱孝夫诉被告权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朱孝夫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朱孝夫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朱孝夫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孝夫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