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吴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朱孝夫与权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孝夫,权跃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朱孝夫。被告权跃金。原告朱孝夫诉被告权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朱孝夫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朱孝夫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朱孝夫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孝夫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