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玉与詹得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德有,佟淑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姜玉,男,汉族,57岁。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住所:蛟河市。投资人:詹德全,场长。被告:詹德有,男,汉族,55岁。被告:佟淑琴,女,汉族,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詹得有、佟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