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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君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阳君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泽停,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君屏。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君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韶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谭谦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