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司延强与聂桂桥、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延强,聂桂桥,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司延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冉。被告:聂桂桥。被告: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庆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兵。原告司延强与被告聂桂桥、泗水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倩人民陪审员 宋 波人民陪审员 柏祥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国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