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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胜宾诉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42号原告魏胜宾,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魏胜宾诉被告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胜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延听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胜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