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胜宾诉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42号原告魏胜宾,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魏胜宾诉被告魏延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胜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延听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胜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