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郭敦与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范丕渊、范丕祜、郭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敦,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范丕渊,范丕祜,郭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郭敦,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农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执行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范丕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丕渊,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峰区。被执行人范丕祜,男,汉族,1954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系范丕渊胞兄。被执行人郭雄伟,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郭敦申请执行的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范丕渊、范丕祜、郭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69号“嘉馨国际饭店”的第七、八、九层商用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3327,房号701、801、901,面积各775.35平方米)予以查封。同时对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修建的位于镇原县太平镇丁岘村的巴家嘴双龙谭公墓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范丕渊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范丕渊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虽有嘉馨国际饭店大楼一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多家银行抵押贷款或被法院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债权人多达数百人,仅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已达多件,而嘉馨国际饭店大楼已全被抵押、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查封的镇原县太平镇丁岘村的巴家嘴双龙谭公墓因属于庆阳市西峰区城市人饮水源地,需要扩建蓄水库,已被政府责令停止开发,政府正在协调征用之中,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