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静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李静,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颜丽,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