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广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茂名市茂南大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邱梦莹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60-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谭创立,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灿,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吴彤,经理。被执行人吴彤,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邱梦莹,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邱梦莹,女,住广东省茂名市。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茂名市茂南大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邱梦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茂名市茂南大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邱梦莹应返还货款本金1001880元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9日占用该款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25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茂南法执字第760-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邱梦莹在(2015)茂南法执字第471号的案款46066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7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