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史宝库与密山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七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史宝库,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被执行人密山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七井。负责人:张士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宝库与被执行人密山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七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仲案字(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51765.56元。被执行人密山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七井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史宝库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仲案字(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