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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亮与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先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亮。上诉人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佰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先明、王祥绪,被上诉人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连云港市巨龙南路59-77号门面房系八佰公司开发建设,并已出售给张玉连。2012年5月20日,徐亮与张玉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徐亮承租张玉连的上述房屋,租期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共计五年,第一年租金为6万元、第二年租金为6.5万元、第三年租金为7万元…。合同签订后,徐亮将上述房屋用于经营苍梧社区贵人府饭店,并给付张玉连房屋租金至2014年7月1日。2013年6月25日下午两时左右,徐亮经营的贵人府饭店内消防管道突然爆裂,造成房屋内装潢损坏。随后徐亮于7月8日起诉至原审法院并申请对消防管道爆裂的原因进行鉴定。2013年9月5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经原审法院委托受理该鉴定事宜,并于2013年11月5日、2013年11月26日两次至现场进行勘验,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鉴定报告,认为:消防水管系统的安装不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水管软接头左右侧连接法兰上下部间距偏差为4.8㎝是消防水管爆裂原因。徐亮为此支出鉴定费32000元。另查明,徐亮于2014年5月对损坏的室内装潢进行重新装修,并于2014年6月底重新营业。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徐亮经营的贵人府饭店内消防管道爆裂,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消防水管系统的安装不符合规定,水管软接头连接法兰间距为4.8㎝是水管爆裂原因,故作为涉案消防管道开发建设单位的八佰公司应对徐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八佰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徐亮的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认定如下:1、房屋租金损失65000元,因徐亮租赁房屋受损后,确实导致徐亮无法使用,且徐亮已将租金实际支付给出租人,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2、鉴定费32000元,确系徐亮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3、菜品、酒水、厨具、餐具等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对因受害人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不予支持。本案上述物品被水浸泡并不能必然导致损毁,但考虑事故发生后,徐亮的饭店确实长期无法经营,处分上述物品必然产生相应的贬值或产生相应的维修、清洗费用,原审法院综合认定该部分损失为1万元;4、二次装潢损失,因水管爆裂确实导致徐亮租赁房屋墙面、房屋吊顶、二楼木地板被浸泡需重新装修,但徐亮自行装修导致损失无法鉴定,考虑徐亮第一次装修时价格、折旧以及徐亮于重新装修后陈述的装修费用56600元,原审法院综合认定该部分损失为56600元;5、经营损失,因徐亮未能提供其经营期间有效发票等证据,经营损失具体数额无法确定,但因水管爆裂确实导致徐亮无法经营存在损失,原审法院参照江苏省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由八佰公司赔偿徐亮32982元。以上损失共计196582元,由八佰公司承担。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亮各项损失共计196582元;二、驳回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八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1、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开发了涉案房地产,但目前的业主为张玉连,张玉连和被上诉人存在法律关系。涉案的工程由第三方南昌一建施工,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也申请追加南昌一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南昌一建参加诉讼,而且对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没有判决承担任何责任。2、原审判决的赔偿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涉案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人的徐亮应当积极减少损失,进行证据保全。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包含房租、无法证明的装潢损失,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鉴定报告避重就轻不合常理。鉴定结论牵强附会,对被上诉人因装修在消防设施上任意焊接造成管道受热老化爆裂避而不谈。上诉人多次要求鉴定人出庭,一审法院置之不理,程序不合法。同时鉴定费用过高,取费标准不合情理,缺少合法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徐亮答辩称:上诉人八佰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管道不符合要求,水管连接阀上下差距8CM,是水管爆裂的原因,造成饭店损失大大超过判决的数额。被上诉人饭店当时生意很好,2012年开业时,8-12月间的每个月营业纯利润达到15000元左右。2013年3-5月份每月达到3万。因为水管爆裂造成饭店不能经营1年多时间,重新装潢之后饭店生意一落千丈。水管爆裂的原因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是实事求是的,鉴定程序也是合法的。被上诉人也想提起上诉,因为官司打了2年多,没有精力,也没有钱再打官司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徐亮装潢经营的贵人府饭店是由上诉人八佰公司开发建设的,八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张玉连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八佰公司负有向张玉连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而徐亮与张玉连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八佰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的消防管道质量不合格,产生爆裂,导致徐亮遭受财产损失,徐亮既可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张玉连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人八佰公司主张赔偿权利。在查明事发原因后,徐亮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八佰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八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消防管道爆裂事故发生后,徐亮作为受害人,当时就通知物业公司、八佰公司和房东张玉连到现场协商理赔,但物业公司、八佰公司和张玉连均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拒绝对徐亮赔偿,后徐亮为了厘清事故责任,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并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事故原因鉴定,已尽到了及时合理的注意义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接受原审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鉴定报告,并针对八佰公司《消防水管爆裂原因鉴定报告异议书》中提出的异议问题,于2014年11月4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即对爆炸发生不可能是采电焊方式电焊传导高温致软接头老化变质原因进行了科学分析,不存在鉴定报告避重就轻,牵强附会的问题。虽然八佰公司曾在原审庭审中,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但原审法院根据由于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答复,结合现场照片,认为鉴定报告论证的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根据案情审理的需要,无须再通知鉴定人出庭。同时,上诉人八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机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依照相关行业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且鉴定机构也提供了鉴定费用的相关票据。综上,上诉人八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