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商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思红、沈娟与沈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红,沈娟,沈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商初字第484-2号原告王思红,经商。被告沈娟,农民。第三人沈玲,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红诉被告沈娟、第三人沈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5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凯宏审 判 员 叶军广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