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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商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思红、沈娟与沈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红,沈娟,沈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商初字第484-2号原告王思红,经商。被告沈娟,农民。第三人沈玲,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红诉被告沈娟、第三人沈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5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凯宏审 判 员  叶军广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