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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杨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罗泽民,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睿,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江,男,生于1966年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良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充县城南还房工程E标的工地供应商砼,每浇筑两层付一层款,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约定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的上述工地履行供货义务,货款总额为659955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目前该工程已完工,双方通过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415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2997.7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415元,违约金32997.75元,共计203412.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了《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充县城南还房工程E标的工地供应商砼,每浇筑两层付一层款,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清剩余款项,因任何一方造成本合同或部分条款未履行,应视为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本总金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的上述工地履行供货义务,该工程完工后,货款总额为659955元。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通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70415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0415元及违约金32997.7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售商砼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659955元向原告支付5%违约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70415元及违约金32997.75元共计203412.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0415元及违约金32997.75元,共计203412.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2元,保全费1648元,由被告杨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良  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