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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4324中国四建诉文杰劳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24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天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华,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婷,系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熙,系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