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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龙加强与曾玉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加强,曾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龙加强。被执行人曾玉娟。本院在执行龙加强申请执行曾玉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曾玉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曾玉娟要求给时间与申请执行人龙加强和解,申请执行人龙加强同意给时间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