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岳晶晶与乌洪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乌某,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岳晶晶与乌洪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1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