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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保字第99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生,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9日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存款。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郑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41411.33元(开户名:郑某某);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