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存宝与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张存宝。委托代理人高金祥,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信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宝与被告程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宝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存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存宝负担。审判长 陆 娟审判员 顾 飞审判员 韩顾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