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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61号原告:付某某,女,1965年10月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11月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因其他非正常原因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