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