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与张明豹、闫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张明豹,闫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141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欣,工行四平分行法律事务部。委托代理人:王珂,工行四平分行中央东路支行员工。被告:张明豹,住四平市。被告:闫立华,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诉张明豹、闫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以贷款本息已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明豹、闫立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