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 尚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