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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俊与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13号原告:何俊。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负责人:史志高,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诉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起诉。本案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何俊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