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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361号原告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鲁。被告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昌廷,总经理。原告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山东长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朱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