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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关家沟。法定代表人李根喜,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磊磊,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泉支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负责人高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延林审 判 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