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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与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负责人姜海荣,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祁学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华,居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诉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