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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华诉被告周德武、被告张利芳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周华。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武。被告张利芳,曾用名张丽芳。本院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周德武、被告张利芳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华在人民法院指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