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华诉被告周德武、被告张利芳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周华。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武。被告张利芳,曾用名张丽芳。本院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周德武、被告张利芳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华在人民法院指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