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宝清诉被告齐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齐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沈XX,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齐X,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X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