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崔玉梅,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52568.97元(含案件受理费1072.41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崔玉梅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宝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