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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隆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秀华、程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程秀华,程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汪占东,行长。被申请人程秀华,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程怀龙,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秀华、程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程秀华程怀龙行给付0.77695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瑞民、马荣鑫于2015年8月1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