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肖伟与芜湖瑞祥国籍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芜湖祥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肖伟,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芜湖祥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吴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毕可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毕可宏,该公司董事长。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芜湖祥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祥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瑞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62343.6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