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与郑萍萍、傅金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郑萍萍,傅金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翁文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盛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萍萍。被执行人傅金麟。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与郑萍萍、傅金麟的舟仲裁字(2014)第93号裁决书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8066.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日10时至2015年7月3日10时,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郑萍萍、傅金麟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街道顾家桥26-3号,建筑面积为230.32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7月3日10时00分00秒傅贞凤(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96万元竞得。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人民币945420元。收取执行费1458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萍萍、傅金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浙舟执民字第10号案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