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庞某,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