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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方良转与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良转,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方良转,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委托代理人:黄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9345055-3.法定代表人:胡洪军。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被告职员。原告方良转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良转的委托代理人黄恒,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良转诉称:2014年6月22日,原告报读被告举办的英语培训班,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沃尔得国际英语学员注册登记表》,合同约定学习费用为人民币21800元,学习时间18个月。被告承诺将为原告提供专业、全方位、高质量的英语教学服务。然而当原告实际入学学习上了两节课之后,却发现被告实际提供的教学内容与承诺大相径庭,根本无法满足原告的学习需要。被告的教学内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辅导老师,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了解原告的学习情况,为原告设定学习方案;2、每周安排上课的课时极其有限,一周只有两节小班课,难以满足原告的学习需求。对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磋商教学质量问题,但被告一直未能予以解决。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被告提出退学申请,并要求退还相应的学费。在原告只在被告上了两节课,而且该两节课的教学内容与宣传明显有差异的情况下,被告同意退费,但只同意退还8000元,需要扣除成本13800元,该扣费标准明显不合理,原告实在没办法接受。被告提供教学服务质量不符合其承诺的内容已属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原告可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并要求退取相应费用。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218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签订《沃尔得国际英语学员注册登记表》。合同约定学习费用为人民币21800元,其中11800元原告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剩余10000元通过宜信分12期支付。合同约定:学习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29日,报读三个级别。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提出因自己居住地距离学校较远,要求增加每次上课的课时数,后被告综合考虑原告的特殊情况及从便利学员学习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课程进行了重新编排,以最大程度的满足学员的要求。此后原告在学校上了几次课后,其剩余的课程均不与参加,而向被告提出退费。现原告就该合同起诉被告并要求退费,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1、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沃尔得国际英语学员注册登记表》向原告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并针对原告的具体情况进行课程安排,同时将排课表通过邮件及电话等方式通知到学员本人。学校老师曾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告本人进行沟通,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及进度,并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对课表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学员的学习要求。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辅导老师从未主动联系过学员及了解学习情况,这一说辞与事实严重不符。附件的排课通知邮件及教师的短信通知等均证明了原告所述违背事实情况。2、针对原告提出的每周安排上课的课时极其有限这一说法,被告认为在原告提出要求调整课表时,被告按照其要求针对原告自身情况对课表进行了调整,满足学员的学习要求。附件调整后的课表通知及教师短信通知均予以证明原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3、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生效后,被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原告每次上课都会予以签到。而其后的课程,原告因自身原因不予参加,被告通知其前来上课,其本人也未出现在课堂。原告突然提出退费要求并将被告诉至贵院,这一做法有违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因原告自身原因而中止合同履行。另外,被告同意退费,但是需要扣减一个月的学费6980元,另扣减1000元的助学贷款手续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员注册登记表》约定:课程信息,学习级别起止“btoint”、学习周期“18”、学习周期起止“2014-6-29to2015-12-29”、学习费用“21800”、付款方式“银行卡”、课程类型“6个月以上级别合同”;另手写特别备注“本人报读广州校区3个级别12个月学习时间,原价25800元,以优惠价21800元报读,已交118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办理宜信分期支付齐,另赠送6个月学习时间及免费在线课程spccxx2d,此合同属特价特批合同,不得退费;另写明:请认真阅读注册登记表及其附件的相关条款,如果无疑问请在下面的空白处签名,注册生效日期为交费日期,注册后本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设备及教学人员;原告在登记表签字。《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载明:经向学校咨询并对学校提供的沃尔得英语课程之学习、教学方法及其他事项进行全面了解及认可后学员自愿与学校签订本英语学习注册登记合同;学校提供外语教育服务,学员应认同:教学成绩的体现在于双方的共同努力,学员为主要因素,如因学员个人原因导致学习无法完成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做出必要的教学服务之调整应提前通知学员;为保证学习效果学员应该确保在学习周期内每周不少于五小时的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对免费选修课程的设置和订课规则拥有解释权本课程注册合同的有效期至学员完成本合同下的注册课程级别数或注册课程学习时间到期为止,两者以先到为准。如果学员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或退费,经学校同意后按如下细则办理:从开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学员提出正式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学员退学,学费将退还学员,但学校需从学员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1500元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及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学员;超过五个工作日后,将视为对学校教学方式、教学质量及相关服务表示满意,则此后在任何情况下学校都不予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由于信用卡付费时银行收取款项的1%作为交易费,所以如果学员用信用卡付费则退费时学校另扣除其信用卡支付部分1%支付给银行;以上时间是按学员填写学员注册登记表日起开始计算,不以学员上课时间或次数为计算单位。原告在附件签字确认。原告已向被告缴款21800元,其中10000元为原告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原告于2014年7月13日在被告处上课两节;201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写具《退学申请》申请退学。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员注册登记表》,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签字确认《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双方对有关约定均应依约信守。原告主张告实际提供的教学内容与承诺大相径庭,根本无法满足原告的学习需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诉请退学并全额退费,实质为要求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全额退款,原告该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答辩中表示同意退费,但需要扣减一个月的学费6980元,另扣减1000元的助学贷款手续费;虽然被告对扣减一个月的学费6980元和助学贷款手续费1000元并无依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同意退费已是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许可,同时同意退回大部分款项13820元(21800-6980-1000)是对所款项的自我处分,且并未有明显有失公平之处,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已一致确认解除,被告向原告退款13820元。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方良转返还学费13820元;二、驳回原告方良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方良转负担125元,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古丽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施琪吕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