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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少敏与姚钦春、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敏,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黄少敏,女,汉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略。法定代表人:吴治发姚钦春,男,汉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关于黄少敏申请执行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钦春,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姚钦春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少敏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64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945568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案件受理费2352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7232元,合计人民币3575526元(迟延履行利息结案时另行计算)其中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20%即人民币701953.6元及鉴定费22000元,合计人民币723953.6元(迟延履行利息结案时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少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姚钦春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575526元;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惠州市惠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23953.6元(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扣存款通知书)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或划扣)上述被执行人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仲尧审判员  龙伟永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