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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世军申请执行米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2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军,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13-2号申请人罗世军。被申请人米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米宁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攀莲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壹拾陆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