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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恭城支行与韦开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恭城支行,韦开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恭城支行,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茶南路4号。被执行人韦开宣,男,1972年11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恭城支行申请执行周君镐、韦开宣关于民事一案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周君镐、韦开宣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