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少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93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孙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