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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兴双与刘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双,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双。被执行人刘毅。申请执行人刘兴双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毅的桂NL05**号小型汽车,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车辆不停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