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茜茜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茜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刘海梅,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黄茜茜,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茜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为601元,诉讼保全费581元,合计11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