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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路广申请执行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广,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路广,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王欢,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欢银行存款20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