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魏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单云霞,河南省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某2,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