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泽美与刘宝昌、沈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泽美,刘宝昌,沈秀娟被申请人刘东升,崔伊菲,山东密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94-1号申请人王泽美,居民。被申请人刘宝昌,居民。被申请人沈秀娟被申请人刘东升,居民,。被申请人崔伊菲,系刘东升之妻。被申请人山东密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升申请人王泽美与被申请人刘宝昌、沈秀娟、刘东升、崔伊菲、山东密水葡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款纠一案,申请人王泽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现被申请人崔伊菲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系本人婚前私有财产,并提出解除冻结存款的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伊菲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大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