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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国兴与王俊仿、王艳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兴,王俊仿,王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81-3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兴。被执行人王俊仿。被执行人王艳峰。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俊仿、王艳峰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俊仿所有的房产一套(证号:0104006335)。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