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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恭城瑶族自治县峻山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峻山。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本院在执行恭城瑶族自治县峻山水利工程管理处、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关于民事一案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梁锦仲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