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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郜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郜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7号原告: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登甲,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郜露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祥诉被告郜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