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郜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郜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7号原告: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登甲,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郜露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祥诉被告郜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