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亦杨与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亦杨,李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史亦杨,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翔,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更生,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亦杨诉被告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燕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