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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亦杨与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亦杨,李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史亦杨,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翔,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更生,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亦杨诉被告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燕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