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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金波、周连珠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刑会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代表人庄广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波,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连珠,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兰,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女,200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理人黄小兰,系本案被上诉人黄小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200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理人黄小兰,系本案被上诉人黄小兰。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华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刑会作,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卢清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杏圆,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员,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艺清,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连生,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章军,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波、周连珠、黄小兰、黄某甲、黄某乙、刑会作、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熊连生、覃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金波、周连珠、黄小兰、黄某甲、黄某乙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金波、周连珠、黄小兰、黄某甲、黄某乙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4612.5元,由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延龄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